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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树莲与刘宏、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莲,刘宏,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杨树莲,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树春,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宏,居民。被告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贾雪松。被告王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李庆文,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4号。负责人王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莲与被告刘宏、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杨树莲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