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马焕富与谢定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焕富,谢定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770号申请执行人:马焕富,农民。被执行人:谢定裕,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9号马焕富与谢定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谢定裕应归还申请人马焕富借款4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马焕富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定裕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