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彭某,无业。被告邓某,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