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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彭某,无业。被告邓某,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