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祁民初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春亮与路建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亮,路建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祁民初字第576-1号原告张春亮。被告路建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亮与被告路建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路建强所有的豫J×××××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路建强所有的现在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的豫J×××××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一年,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学东二○一二年的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