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商某某被告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振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福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