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第00450号原告: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玉忠,安徽省霍邱县姚李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已妥善解决纠纷。现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兵兵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