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刚诉被告王朝乐都会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刚,王朝乐都会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李德刚,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朝乐都会所。法定代表人:吴天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刚诉被告王朝乐都会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刚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李德刚负担。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