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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执行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志东、钟康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东,钟康雄,吴跃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行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钟志东,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梅县。被执行人钟康雄,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吴跃建,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志东与被执行人钟康雄、吴跃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康雄、吴跃建清偿劳动报酬款6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康雄、吴跃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钟康雄、吴跃建银行无存款,其家庭生活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武执行字第8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芳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立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