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招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君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刘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君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君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10月10日,尚欠本金22507.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执行费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6)招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