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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永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香衣维鸣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永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上海香衣维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36号原告:嘉善永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陶学玲。委托代理人:万灵龙。被告:上海香衣维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永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香衣维鸣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永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