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龙海欢与李业如、杨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429号原告龙海欢。委托代理人邓建武。委托代理人方丽梅。被告李业如。被告杨贝贝。原告龙海欢诉被告李业如、杨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海欢以被告已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原告为由,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海欢负担。审 判 长 路 纳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莫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