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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闫某,身份证号:,居民。被告于某,身份证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