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闫某,身份证号:,居民。被告于某,身份证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