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朝民初字第334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天佑国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佑国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初字第33491号原告北京天佑国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10#号楼C座1单元1003室。法定代表人赵玉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聚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焕,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启霞,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天佑国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国康公司)与被告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百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知百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知百草公司主张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1号,该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559号有生产基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1703室有办事处,由于公司的办公地址较多,且本案涉及股权转让,故应当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天佑国康公司依据其与知百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知百草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原告天佑国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10#号楼C座1单元1003室,属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辖区范围,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佑国康公司据此向我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孟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