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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7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阳朔县白沙镇石塘村**号。被执行人黎某旺。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蒋某某、黎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蒋某某、黎某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白某某、蒋某某、黎某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黄 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