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东阿县姜楼镇王小楼龙盛砖厂负责人曹九玉,厂长。被告山东永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桂成,董事长。
原告东阿县姜楼镇王小楼龙盛砖厂与被告山东永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2年10月1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姜楼镇王小楼龙盛砖厂撤回对被告山东永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克利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王桂莲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