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水荣力建材有限公司与于海清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荣力建材有限公司,于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天水荣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天秦皂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7月30日发出(2012)天秦执字第126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海清在2012年8月3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海清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海清在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娘坝支行李子园分理处账户内存款18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