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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黄朝安与杨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安,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黄朝安,男。被执行人杨军,男。申请执行人黄朝安与被执行人杨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杨军自愿在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黄朝安修理费5744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军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黄朝安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朝安于2012年10月9日主动履行了5744元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已领取(有黄朝安出具领条载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军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