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龚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龚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曹锡君,涡阳县住建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罗耐,涡阳县住建委政策法规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明,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翟义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罗耐、张云霞、被上诉人龚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翟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