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贺雪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雪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贺雪梅,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利泽,该院院长。贺雪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1]2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贺雪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其补缴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1]260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