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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46。被告陈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