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