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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