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良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玉成与高德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成,高德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周玉成,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德建,农民。原告周玉成诉被告高德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玉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玉成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郝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