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阜良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玉成与高德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成,高德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周玉成,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德建,农民。原告周玉成诉被告高德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玉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玉成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郝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