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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兰发国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兰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汉族。法定代表人:王婷,女,汉族。被执行人:兰发国,男,汉族。兰某某与兰发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发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兰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共计3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发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兰发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