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兰发国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兰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汉族。法定代表人:王婷,女,汉族。被执行人:兰发国,男,汉族。兰某某与兰发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发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兰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共计3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发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兰发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