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丽丽,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周丽丽因与被上诉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2)户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丽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周丽丽预交),由周丽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