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漯立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漯河市天地顺商贸有限公司不服(2012)源民四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天地顺商贸有限公司,张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漯立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天地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赵永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安,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漯河市天地顺商贸有限公司不服(2012)源民四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漯河市天地顺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裁定显属错误,应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振安答辩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为源汇区峨嵋山路108号,上诉人的行为是拖延时间的恶意诉讼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漯河市天地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源汇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漯河市天地顺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