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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青岛恒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崔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平度市青岛路270号。法定代表人王瑜青,经理。被执行人崔丽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丽宏合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孙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