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汉云与被告姚萍、高飞飞、高飞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云,姚萍,高飞飞,高飞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杨汉云,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生,个体户,咸阳市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姚萍,女,汉族,1963年4月9日生,农民,延长县人,住延长县。被告高飞飞,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生,无业,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高飞丽,女,汉族,1993年5月8日生,学生,延长县人,住延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汉云诉被告姚萍、高飞飞、高飞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系高博的法定继承人,该三被告当庭放弃继承权,无法确定依法承担义务的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审理。案件受理费456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张晓斌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