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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旭东与马永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旭东,马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于旭东。被执行人马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调执字第563号执行裁定书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