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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仁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66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6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8日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9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19日凌晨l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在朋友林汉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某某号的某某便利店内和林汉某聊天。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林汉某的便利店内,让林汉某拿四包芙蓉王香烟,林某某听后让黄某某拿钱到收银柜台买烟,黄某某遂用手推林某某,两人引发打斗。不久,又来了一名叫“阿福”的男子(在逃)与黄某某一起殴打林某某。后双方被在场的群众拉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林某某左颞顶部、左上眼睑及鼻部均有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林汉某、林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上诉人黄某某的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某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周 祖 文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