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府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升与陕西省府谷县三源能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桥水泥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升,陕西省府谷县三源能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桥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府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王升,男。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三源能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桥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韩兰世,男。本院在执行王升与陕西省府谷县三源能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桥水泥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府劳仲案字(2011)69号裁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2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三源能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桥水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王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9400元,并承担执行费341元。2012年10月10日,申请人王升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三源能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桥水泥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人王升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0000元,剩余部分王升自愿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执行费3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府劳仲案字(2011)6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建荣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白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