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0-12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0月1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10月1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6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光,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张伟光所有的位于博罗县长宁镇东平管理区双江村的房产(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0052107号,面积为289.86平方米),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伟光所有的位于博罗县长宁镇东平管理区双江村的房产(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0052107号,面积为289.86平方米)。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赖瑜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