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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华云与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云,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赵华云。委托代理人:薛荣华、熊徐斌。被告: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鸣。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云诉被告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服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的(2011)嘉善民初字第1534号案件的判决,曾提起上诉,后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改判[案号(2011)浙嘉民终字第691号]。之后,原告仍对改判不服,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所请求的事项与本案纠纷相关联,且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审查[案号嘉检民行立(2012)15号],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对本案产生影响。因此,本案应暂时停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朱 晓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