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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荣杨与丁健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杨,丁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360-1号申请执行人:叶荣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丁健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叶荣杨人民币511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7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健平在银行的存款51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