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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芷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学荣与胡应龙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荣,胡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芷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荣,男。被执行人胡应龙,男。本院在执行杨学荣与胡应龙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学荣与被执行人胡应龙于2012年10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胡应龙一次性偿还杨学荣借款5000元,杨学荣放弃其余500元借款,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芷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兴亮审判员  李光辉审判员  颜朝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吴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