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茌民一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茌民一初字第1688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赫明山,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顾学锋,男,城市居民,系被告顾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赫明山,被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学锋、林树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原告家中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也经常在其娘门居住,被告从不料理家务,家中一切全由被告操持,原告多次劝说无效。2012年6月20日再次生气后,被告回娘门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已无感情可言。请求离婚。被告顾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些智力障碍,日常生活基本靠家人照顾。双方认识时,原告即知晓答辩人的这一特殊情况,并愿意照顾答辩人一生。婚后原告也确实对答辩人的生活给予了照顾,双方感情较好。有时原告外出打工,便将答辩人送至父母处(由答辩人的父母进行照顾),并非原告所述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结婚二年左右,答辩人得了较严重的糖尿病,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生活更加难以自理,对此,答辩人的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中给予了答辩人及原告帮助和安慰。现在在答辩人最需要照顾时,原告经提出离婚,于情于理不符。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张某、顾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到张某家中共同生活,无子女,2012年6月份顾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张某称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生气,对方不做饭也不料理家务,还经常回娘家,自己从未看出对方有智力障碍;顾某则称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不存在打架之事,不管家务是因自己有智力障碍,回娘家居住是因对方经常外出打工,才将自己送至娘门。双方对感情方面未再提供相应证据。关于顾某的病情,张某称对方婚前就患有糖尿病,因婚后对方不敢吃甜食;顾某则称自己的糖尿病是在婚后(2009年)才检查出来的,对此,双方亦未提供出相应证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和存款。关于共同财产,张某称无共同财产,顾某则称应有部分共同财产,但未列举出具体的财产名称,亦未提供相应证据。顾某的部分陪嫁财产(包括海信牌电视机1台、海尔牌洗衣机1台、VCD1台、3组橱子、梳妆台1个、被子6床,毛毯2床、自行车1辆)尚在张某家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作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5年有余,但双方分居时间很短,仅3个月左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利益共同劳动付出,张某虽主张两人不能共同生活、已无感情可言,亦提供不出感情恶化及至破裂的有关证据,且顾某明确表示双方尚可、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均应多为双方父母利益着想,多从自身找原因,主动抚平感情裂痕而共同经营一个完美和谐的家庭。对于张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常艳阳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