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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鑫与叶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鑫,叶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572号原告:蒋鑫,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叶晓刚,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蒋鑫诉被告叶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魏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