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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曲华江与连立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华江,连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曲华江,男,汉族,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连立新,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华江与被告连立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夕 川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