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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民初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凤梅与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寿光市翔宇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寿光市翔宇机械有限公司,刘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931-1号原告王凤梅。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翔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梅诉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寿光市翔宇机械有限公司、刘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寿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郑良忠审判员  董常丽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