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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95号

宋涛与李宗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涛;李宗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95号

原告:宋涛,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涛,男,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310702092。

被告:李宗俊,男,1967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宋涛与被告李宗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0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宗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外墙保温施工人,被告系谯城区天润10楼土建工程的承包人,被告在城建天润10号楼工程中因外墙保温施工找到原告,将该楼外墙保温工程交予原告施工。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了该楼的外墙保温施工工作。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程工资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由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份证实。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工资人民币1000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宋涛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2011年12月5日被告李宗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李宗俊欠原告100000元。被告李宗俊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宋涛所举证据一、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李宗俊将其承包的商住楼工程的外墙保温交予原告宋涛施工,原告按双方的约定完成了该楼的外墙保温施工,经双方结算,该施工总价款为140000元,被告李宗俊2011年12月5日已支付40000元,被告李宗俊并于当天给原告宋涛出具欠其100000元的欠条一份。内容如下:“欠条,今欠到宋涛天润10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款工资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2011年、12、5号,李宗俊。”此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双方也应按双方的约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对该施工款支付期限没有约定,且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但原告自被告给其出具欠条后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涛的外墙保温施工程工资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宗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士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