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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一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一初字第01846号原告:朱某,女,1967年出生,住宁国市。被告:秦某,男,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秦某持有的62万元国元证券股票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秦某持有的宁国水泥海螺原始股计37000股股票及62万元国元证券股票(中国银行:资金账号88×××96)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明霞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