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民字第110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夏秋华与王雪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秋华,王雪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100、1117号申请执行人:夏秋华。被执行人:王雪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雪惠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rw807晶锐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74844元(详见绍中评字(2012)第4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进行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夏秋华愿意以拍卖保留价74844元接受上述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雪惠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晶锐牌小型轿车一辆以74844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夏秋华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夏秋华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夏秋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