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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如世与马丽君、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如世,马丽君,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吴如世。委托代理人王志春、郭小铅。被告马丽君。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锋。委托代理人马丽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沈少茂。委托代理人仇祖臣。(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如世诉被告马丽君、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如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吴如世负担。审 判 员 徐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