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顾水珍与顾水珍、浙江新成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2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马建明、戚海燕。被告:顾水珍。被告:浙江新成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被告顾水珍、浙江新成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