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许冠雄与茅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冠雄,茅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许冠雄,男,193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碾子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3708267317。被执行人:茅清波,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天元镇潭河村5组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905207130。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8号许冠雄诉茅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茅清波应归还许冠雄借款5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茅清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0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