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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贾某1、贾某2等与贺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贺某,史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沈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贾某1,男,汉族,出生于1948年3月4日,农民,住沈丘县。原告:贾某2,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7月21日,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贾某1之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女,汉族,50岁,农民,住沈丘县。被告:史某,女,汉族,23岁,农民,系被告贺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1、贾某2与被告贺某、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1、贾某2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某、史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某1、贾某2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1、贾某2撤回对被告贺某、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贾某1、贾某2承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广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