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崔焕新与张牛、郭文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焕新,张牛,郭文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崔焕新。被告张牛。被告郭文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牛的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田杏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