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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崔焕新与张牛、郭文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焕新,张牛,郭文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崔焕新。被告张牛。被告郭文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牛的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田杏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