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茌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文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文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茌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文某,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文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甲诉称,妻子文某于1995年秋天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也一直没有联系,下落不明。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文某失踪,指定我为文某的财产代管人。经查,文某,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茌平县振兴办事处谢庄村,为申请人张某甲之妻。张某甲与文某于1989年秋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结婚,为合法夫妻,xx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文某于1995年秋离家出走,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26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文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文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文某自1995年离家后,一直不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文某的公告后,文某仍然没有出现,故文某失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文某为失踪人;二、指定张某甲为失踪人文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冯俊堂代审判员 曲建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玉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