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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商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与詹崇楼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詹崇楼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商初字第401-1号原告: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建光,访公司董事长。被告:詹崇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崇楼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詹崇楼(与詹夏雨共同共有)名下的坐落在××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对登记在被告詹崇楼(与詹夏雨共同共有)名下的坐落在××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黄20030096**)。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陈苗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