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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曾乙锋与陆锡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乙锋,陆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8号申请执行人:曾乙锋,个体经商。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锡勇,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411号曾乙锋与陆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陆锡勇应归还申请人曾乙锋借款284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曾乙锋如发现被执行人陆锡勇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