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永贵与赵德田伤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贵,赵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288号申请人赵永贵,男,生于1969年12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汉族,住本区新城办事处。被执行人赵德田,男,生于1970年6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汉族,住本区新城办事处。赵永贵与赵德田伤害赔偿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安刑终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人赵德田赔偿自诉人赵永贵各项经济损失14882.97元,一个月内付清,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赵永贵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至今去向不明,且其本人无存款和车辆登记,家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28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继忠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杰 更多数据: